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易远程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基金”或“本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开立基金账户、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认)购、赎回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特别提示

 

1.    本协议是苏宁基金与投资者就苏宁基金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同。投资者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苏宁基金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

2.    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所进行的交易是自助式前台交易的一种形式,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协议;投资者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交易基本文件的相应规定。

3.  鉴于投资者自愿接受苏宁基金提供的基金销售及相关服务,并自愿通过苏宁基金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账户查询、发起基金的交易申请等操作,投资者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本协议第十三条基金投资风险提示、第十四条电子系统操作风险提示、第十五条投资者授权、第十六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投资者如果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二条 释义

 

1.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指苏宁基金的电子交易自助前台系统,本协议中简称“电子交易系统”。

2.    电子交易:指投资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苏宁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终端系统从事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的行为。

3.    投资者:指接受苏宁基金提供的基金销售及相关服务并经实名认证用户。

4.    合作机构:指与苏宁基金达成合作协议,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互联网平台或网站经营者、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他机构。

5.    支付机构:指经苏宁基金授权,并与苏宁基金签署合作协议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可以是发卡银行本身。投资者从事电子交易时,资金往来均应通过支付机构划付。

6.    发卡银行:指经支付机构指定授权、并与支付机构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发卡银行允许其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持有人,通过支付机构办理基金电子交易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7.    基金账户:即TA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8.    基金交易账户:指苏宁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买卖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9.    认购:指开放式基金募集发售期内,投资者通过苏宁基金电子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苏宁基金电子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1. 赎回:指投资者通过苏宁基金电子交易系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2.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指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其所申请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资金款项快速到达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或为投资者开立的记账账户。

13. 基金转换: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苏宁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又称“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基金(又称“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4. 基金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的行为。

15. 定期定额投资:指甲方通过苏宁基金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固定周期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投资基金的名称等,由苏宁基金电子交易系统于约定扣款日在甲方指定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包括基金定投合约的设定、修改、终止等业务。

16.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交易中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银行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签约时设置的手机号码及苏宁基金认可的其他要素。

17. T日:指苏宁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开放日(下文简称开放日)。

18.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开放日(不包含 T 日)。

1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0. 开放日:指苏宁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1. D日:指自然日。

22. 《基金合同》:指基金公司提供的经监管机构审查同意的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之修订或补充。

23. 《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公司提供的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4.      业务规则:指苏宁基金苏宁基金销售的各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修改或补充。

 

第三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1.    凡持有18位身份证号的居民身份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的用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凡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开户操作的实名认证用户,需同时接受合作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用户服务协议或合作机构的业务规则。

2.    投资者首次通过苏宁基金电子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将于实时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户。

3.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投资者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以至影响苏宁基金或合作机构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苏宁基金或合作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并拒绝投资者现在或未来使用电子交易前置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对此苏宁基金及合作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安全验证机制

 

1.    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是投资者本人直接向苏宁基金发出的指令,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

2.    投资者在发起赎回、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等类型的交易申请时,需要根据电子交易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认证要素等信息及进行其他身份验证操作,苏宁基金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苏宁基金及合作机构有权调整和追加身份验证的项目和方式,投资者同意配合前述要求,补充提供身份信息及/或身份证明文件。

3.    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身份认证要素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申(认)购申请

 

1.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基金的申(认)购申请。具体业务规则以苏宁基金的相关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日申购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14:59:59,如投资者在T14:59:59后进行申购资金支付,则申请将按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苏宁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六条 赎回申请

 

1.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苏宁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日赎回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 14:59:59,如投资者在T14:59:59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按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苏宁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

 

1.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货币基金的快速赎回申请。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投资者D日向苏宁基金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时,若申请符合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则苏宁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同时快速赎回的份额将过户给垫资方并进行赎回处理。从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对应过户给垫资方的基金份额损益将用于补偿垫资方因垫付资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2.    因投资者的原因,或者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用于快速赎回的份额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并过户给苏宁基金,投资者过户的的份额赎回款可能不能按期到账时,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过户份额赎回款可能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的,投资者提交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将不予通过。发生上述事项时,苏宁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因合作机构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在合作机构的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被挂失、冻结),或苏宁基金合作的划款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暂停服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非苏宁基金原因导致过户份额对应的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苏宁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4.    苏宁基金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合作机构与苏宁基金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

5.    苏宁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中设定的每个投资者单笔、单日及单月限额等。苏宁基金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定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超过限额,苏宁基金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此服务暂不另行收取服务费,苏宁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收取服务费并调整服务费标准,并通过苏宁基金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

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快速赎回具体业务规则适用快速赎回业务的相关服务协议。

 

第八条 非交易过户/份额转申购申请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该申请适用于用投资者所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苏宁基金,并授权苏宁基金将赎回款用于申购其他基金。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或赎回之后,投资者授权苏宁基金将投资者的到期或赎回本息直接申购为货币基金份额。

 

第九条 变更分红方式

 

苏宁基金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变更基金的分红方式的服务。

 

第十条 申请撤销

 

苏宁基金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申购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撤销服务。

 

第十一条 账户查询

 

苏宁基金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费用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包括认/申购费、赎回费、基金转换费、转托管费等(详见乙方销售之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1.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    公开募集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核准。

7.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8.    鉴于基金投资存在上述风险,苏宁基金建议投资者接受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投资者放弃接受评估的,苏宁基金默认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为保守型。苏宁基金建议投资者认购或申购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超越风险承受能力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电子系统及操作风险提示

 

1.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苏宁基金及合作机构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投资者理解并同意,苏宁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苏宁基金及合作机构经合理努力而不能防止的,苏宁基金及合作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电子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    电子交易系统的查询功能有可能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苏宁基金记载数据为准。

3.    苏宁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4.    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5.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苏宁基金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者授权

 

1.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为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苏宁基金会收集投资者本人或其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社交平台账号、通讯地址,等等)、证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件名称、类型、号码、发证机关、有效期,等等)及其他个人信息,苏宁基金会按照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与投资者联系,向其发送与本协议下服务有关的短信、邮件等信息。

2.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为了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苏宁基金可能向其他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苏宁基金会要求合作机构严格保密且不滥用投资者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

 

1.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免责,但出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    本协议中所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公共通讯线路瘫痪、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银行或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3.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本协议下投资者、苏宁基金及其合作机构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或连带损失,也不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比如商业机会的丧失,利润的减少等等,但损失是由一方故意行为导致的除外。

 

第十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    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

本协议视同签署。

2.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苏宁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苏宁基金的网站、营业场所或以其他苏宁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苏宁基金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认可。

3.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苏宁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 咨询、投诉及争议的解决

 

1.    投资者如需咨询苏宁基金,或者对苏宁基金的服务有任何投诉的,可通过以下方式与苏宁基金联系:

官方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热线95177

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投资者与苏宁基金协商解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愿协商解决或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苏宁基金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其他

 

3.    苏宁基金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投资者提供其他特定服务的,仍适用本协议,但如果前述特定服务的业务规则或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且投资者同意接受的条款,以该特定服务的规则、协议的条款为准。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享有修改权和解释权。